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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為處理兩岸金融往來,有關國內金融機構及金融週邊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合作協議相關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會(社)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49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兩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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