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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使其充分得知保險業提供之訊息,要保書或保險相關文件所記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住所或居所(聯絡地址)不得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或為招攬之保險業務員之住所或居所,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67190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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