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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有關貴公會建議將因應貿易往來為基礎之外匯業務所需之對保亦列入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得洽請國內營業單位協助之範圍,以及為辦理授信及外匯業務需要而開設之存款帳戶之委託核對親簽及對保,包含有意向辦理授信及外匯業務之存款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001452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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