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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證券商進行合作推廣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要求往來合作對象確實遵循「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相關規定及合作推廣契約約定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67172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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