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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於黃金、礦產、大宗物資等現貨商品之投資及衍生自前揭商品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 1030021505 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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