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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強化清償能力與健全公司經營,保險業無虧損者,若擬將其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者,應依說明檢附相關文件證明其財務業務健全性,於股東會前向本會申請核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199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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