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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投資持有之殯葬設施,該設施之經營管理人應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鑑為優良、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條件。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4406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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