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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證管二字第○○四二號函、七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二)字第○八三九七號函、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台財證(二)字第○○六二六號函、八十二年八月四日台財證(二)字第三二六八○號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財證(二)字第一○三七九七號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一二一六五三號函,及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二五七四七號函有關次順位金融債不宜充當證券商營業保證金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30013323E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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