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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商擔任其流動量提供者之造市及避險交易行為,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211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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