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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商擔任其流動量提供者,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不得申報賣出未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211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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