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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切實執行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分析之程序,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查照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3500011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外匯(含國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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