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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證券商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避險而於集中市場所為之交易,得依本會 102 年 6 月 2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3190 號令規定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000182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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