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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選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應就公允價值增加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03000641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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