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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業生活產業」及「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4 款所稱「文化、教育之保存及建設」項目,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20251246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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