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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開放證券商得從事現股先買後賣當沖交易,暨證券自營商因應發行認購權證及承銷國內外轉(交)換公司債避險等需求得借(融)券賣出。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2004402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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