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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金融機構派員赴證券商辦理收付證券商客戶之交易款項適用範圍一案,基於收付處人力、內部控制及安全維護考量,同意貴會意見,係以證券商客戶之證券買賣款項收付為限,尚不包括基金交易價款,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8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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