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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寬主要投資地非以亞洲及大洋洲地區為主之基金,投信公司得將投資於亞洲及大洋洲區域之海外投資業務複委託第3人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2004359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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