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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保護公益暨保障消費者及投資人之權益,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信託業不得推介信託受益權;對於具有履約保證機制之預收款信託,信託業不得同意其相關受益權之轉讓,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24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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