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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一定比例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事先申請核准。請轉知所屬會員,其股東具有上揭法規適用之情形者,應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0923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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