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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銀行為遵循資本適足性監理審查原則應申報資料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2000799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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