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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規定將受要保人委託代繳之保險費或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全額」直接解繳予保險業,未符上開規定者,保險法第 167 條之 2 訂有相關裁處之規定,請 查照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20256602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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