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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公開發行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應參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之 1 規定,按季於網站公布財務業務資訊。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免公布其中之資本適足性(格式 J)、轉投資事業(格式 M)及持股前十名股東資訊。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210002557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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