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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辦理預售屋「價金返還保證」業務,徵提借款人(即賣方)開立之「履保專戶-不動用專戶款」設質且十足擔保,得適用「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 4 條之除外規定,不計入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請查照轉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20002242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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