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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申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經營業務後,其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應於一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1003923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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