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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4 條之除外規定,有關臺灣地區銀行辦理本辦法第 11 條規定之業務,得使用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自 101 年 9 月 11 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51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兩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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