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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報酬為零之期貨顧問契約,係與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23110 委任契約之簽訂:三、不得以顧問服務為贈品或以價值與本約顯不相當之贈品勸誘投資人簽訂契約」規定不符,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10007930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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