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信託業「擔任臺灣存託憑證存託機構」業務,自即日調整為信託業法第 17 條第 12 款「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0042689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