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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廢/停關於貴公會建議開放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接受海外分支機構之聯行委辦服務,包括存款、授信及財富管理推介等業務所需之資料確認遞送、核對當事人親簽等事宜;並建議開放該等海外分支機構亦得派員回台提供核對當事人親簽服務一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002523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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