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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有關證券商擔任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之流動量提供者,而於集中市場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定利害關係人為發行人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是否可以排除同條第 1 項規定之疑義一案,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0022777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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