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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000653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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