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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業及票券金融公司因兼營證券及期貨業務者,截至 99 年 12 月 31 日前所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金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04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票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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