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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提升保險商品廣告品質並減少消費爭議,自即日起,保險商品廣告代言 人若有解釋保險商品內容或保單條款之行為(如口述承保範圍、保險金給 付條件或金額、保費負擔等),須具備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始得辦理,所 屬公司並應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嚴加管理並就其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 依法負連帶責任,現行廣告代言人如有不符資格者應於文到 6 個月內調 整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10002541002號書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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