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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茲重申信用卡發卡機構之行銷人員不得於「街頭」(含騎樓)進行行銷,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4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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