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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截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底已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金額,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0990073857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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