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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截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底已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金額,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00000289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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