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廢/停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辦理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004124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