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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收單機構對於特約商店之請款,應直接撥付予該特約商店,不得撥付予第三人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7004433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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