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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應符合之條件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8003426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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