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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10 %之股東,不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 5 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規定,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本會業於 95 年 8 月 23 日以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3988 號令發布施行,請轉知各上市、上櫃公司及所屬會員,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95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5000399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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