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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得向國內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借款,不受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八字第095015033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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