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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行人委託外國機構擔任風險管理機構或發行人屬外國機構者,於國內發行認購 (售) 權證所收取之權利金,得以新臺幣直接轉入其避險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八字第094014439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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