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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分割之公債或金融債券充當營業保證金,應以債券到期面額之百 分之八十五作為計價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5000248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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