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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因承銷取得有價證券,與自行買賣部分併計,成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得不受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五日 (九○) 台財證 (三) 第○○一五八五號令「自取得其身分之日起六個月,期間屆滿後始得轉讓」規定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30005698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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