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依公司法第 209 規定,取得股東會許可,以符公司法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094200026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