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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釋示附卡持卡人非屬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偶父母,於該卡片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持卡人未終止契約,發卡機構應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76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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