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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每月申報逾期放 (帳) 款之範圍,發卡機構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應依照財政部 93 年 1 月 6 日台財融 (一) 字第 0928011826 號令所定義之逾期放款標準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378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現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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