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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營業執照之營業項目載有「代理收付款項」業務,並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有關銷售機構之資格條件者,得逕行依該辦法規定,辦理境外基金代理銷售業務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567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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