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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於代理證券公司股款收付劃撥交割業務時,因與台灣證券交易所作業時程落差,而將交割專戶差額補足或代證券商先行支付股款予賣出股摽之客戶,是否屬於墊付股款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38011934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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