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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金融局處理人民申請閱覽、抄錄資料卷宗作業要點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89)台融局(一)字第 89765
  708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  財政部金融局 (以下簡稱本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
    定本作業要點,有關人民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
    宗,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閱卷申請限於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且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
    必要者為限。


三  本局對依第二點之申請閱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拒絕:
 (一)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 涉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四)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
      行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