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財政部金融局處理人民申請閱覽、抄錄資料卷宗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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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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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89)台融局(一)字第 89765
708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 財政部金融局 (以下簡稱本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
定本作業要點,有關人民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
宗,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閱卷申請限於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且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
必要者為限。
三 本局對依第二點之申請閱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拒絕:
(一)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 涉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四)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
行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