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
報告之標準、格式及相關事宜,請查照並依說明配合辦理。
說 明:一、依「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 17 點規定
,金融機構辦理內部稽核如有符合下列報送標準者,始須將該次查核
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查核結束日起 2 個月內向本會檢查局「單一申報
窗口網站」之金融機構非財報類系統申報查核結果:
(一)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且有制度面或有重大影響缺失及異常事項。
(二)非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
二、前說明所稱規定格式,係分為「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查核結論摘要表(
一般查核)/(專案查核)」兩種,如附表一(編號 HI194-1)及附
表二(編號 HI197-1),請依查核性質(一般或專案)擇適申報。
三、上開申報格式內容已置於本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網站」(https:
//ebank.feb.gov.tw/)之金融機構非財報類系統(下載區)及檢查
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feb.gov.tw) 「申報/下載區」,嗣後
如有增修,本會檢查局均將於上該網站公告,請自行下載辦理申報。
如有申報系統操作事宜疑義,請逕向本會檢查局申報系統服務信箱(
ebank@feb.gov.tw)洽詢。
四、有關內部稽核資訊申報之相關事宜,已整理問答集資料,並置於檢查
局全球資訊網「稽核專區」,請自行參閱。
五、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工作執行如有表現欠佳、未覈實申報內稽查核結果
或其他必要情況,本會檢查局將請金融機構總稽核/稽核主管到局報
告,其報告內容至少須包括下列項目:
(一)當年度稽核計畫整體執行情形。(包含一定期間內部稽核發現主要
或普遍性缺失及內部稽核單位所採取之作為)
(二)當年度內部稽核工作重點。
(三)內部稽核人力調度及培訓狀況。
(四)與高階管理階層、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單位之溝通合作情形。
(五)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予興革或改善之處。
(六)執行內部稽核所遭遇之困難及瓶頸。
六、原金融機構查核結論摘要(個案)(報表編號 194)/(季報)(報
表編號 195)/(陳報特定事項查核結論摘要)(報表編號 196)及
(主題式專案查核)(報表編號 197)等 4 張報表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代表人桂○農 君)、台灣樂天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大山○司 君)、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郭○賓 君)、香港商台灣環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代表人傅○元 君)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 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
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檢查局